婚禮前分手,什么東西要還?
婚禮前夕,準新郎新娘小張與小陳卻因瑣事分道揚鑣。隨后,小張的母親王女士一紙訴狀將女方小陳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,要求其返還款物。
王女士訴稱,小陳應該把自己當初給的所有款物都歸還。小陳與小張談婚論嫁期間,自己轉與小陳用于拍攝婚紗照、購買“三金”和喜糖5萬元;小陳生日時微信轉與其520元;見小陳家長時,包紅包6000元;小陳姐姐結婚時,轉與小陳3000元紅包。至于送給小陳的洗衣機、水果、煙酒、八寶粥等禮品,也應該返還相應錢款。上述所有物品、錢款合計9萬多元,除去小陳已經歸還的價值2.4萬元的“三金”和2.9萬元現金,小陳還應返還3萬余元。
小陳則辯稱,男方給的錢款、物品大部分屬于贈與。除了直接退給王女士的2.9萬元,小陳已經將2.4萬元的“三金”和2萬元現金還給了小張,自己并不需要再歸還其余錢款。
法院審理認為,該案的主要爭議點在于哪些款項屬于彩禮。具體而言,男方母親給付女方的錢款、物品可大致分為四類:直接給女方個人的錢款,如小陳生日時,王女士發的520紅包,屬于贈與;給女方親屬的物品,表達了對女方親屬的友好,且金額不大,應視為日常人情往來,屬于對女方親屬的贈與,小陳無需返還;為置辦婚禮所花費的費用,如小陳因購買喜糖、拍婚紗照、訂酒店等花費的錢款,為男女雙方共同使用的部分,需根據實際使用及消耗情況,視情而定;給女方親屬的錢款,需要結合當地習俗判斷,如“見面禮”等大額紅包,與締結婚姻直接相關,應當屬于彩禮,但在小陳的姐姐結婚時送出的紅包,與締結婚姻并無關聯,則屬于贈與。最終,經過法官釋法明理,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,小陳當庭返還王女士8000元。
(上觀新聞 8.14 胡蝶飛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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