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手后戀愛期間轉賬作出還款承諾認定為借款嗎
戀愛期間,情侶之間相互轉賬、花銷等是非常常見的,一但分手,這些經濟往來該怎么處理?是贈與?不當得利?還是民間借貸?
來看本期案例。
胡某與唐某系同事,后發展成為情侶,雙方之間經濟往來密切。后雙方分手,胡某稱一共借了57000元給唐某,并要求唐某還錢。唐某在微信上表示賬已經算清楚,胡某一共給了6萬元,但其只認借款5萬元。后胡某催唐某還款,雙方在電話中再次結算,確認唐某應償還胡某57600元,但雙方未就還款時間達成一致意見,胡某遂以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,并提供了相應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。
被告唐某辯稱,雙方之間的轉賬不屬于民間借貸,不存在利息,同時對轉賬金額也不認可。胡某總共轉給其5萬多元,其亦轉給胡某2萬多元,3萬元的差額其認為是戀愛期間的共同開銷,不需償還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唐某與胡某雖曾是戀愛關系,但分手后雙方進行了結算,且唐某向胡某承諾歸還57600元,該行為系雙方對借貸達成合意,故唐某應承擔還款義務。胡某催款時明確要求唐某應在某期限內還款,唐某未及時還款,應依法承擔逾期利息。唐某不服提起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,駁回上訴。
分手之后,男女雙方要克制沖動情緒,妥善處理問題。如果經濟往來較多,可友好協商處理,形成書面的結算協議,避免后續糾紛。本案中,原被告之間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在分手后形成還款承諾,應認定為借貸關系。原被告分手后,雙方對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進行了結算,被告亦有明確的還款意思表示,故雙方之間轉化為借貸關系,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?!碓矗汉怅柺醒惴鍏^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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